一、修订背景
现行《上海市社会消防组织管理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以来,我市大力发展以基层消防安全组织、政府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为主的多种形式消防组织,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2018年消防体制改革对消防救援队伍的职能进行了扩展和延伸,社会消防组织作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重要补充力量,其职能定位也需要进行相应调整。近年来,国家和我市陆续出台有关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和管理保障方面的文件,特别是对区人民政府以及街镇、居村层面的消防组织能力建设、职能定位、工作机制等提出新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对现行规章废旧立新,制定更加全面的社会消防组织管理规定,构建多元互补的消防救援力量体系,有力维护城市运行安全。
二、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共六章四十九条,分为总则、组织建设、训练与执勤、管理与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方面:
(一)明确基层消防安全组织建设要求和工作职责
为健全消防监管责任体系,筑牢基层消防安全管理防线,《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基层消防安全组织,明确工作机构和专门人员承担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并明确了基层消防安全组织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等方面的工作职责。(第八条、第九条)
(二)完善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要求
专职消防队作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的重要补充力量,在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管理规定》对专职消防队作了四方面规范:一是根据近年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市、区政府专职消防队规划布局和建设情况,调整完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队范围,补足薄弱环节,强化基层灭火救援力量;二是根据上位法有关规定,细化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队范围,进一步明确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大型企业类型;三是明确专职消防队的建设要求和工作职责,细化筹建、验收等环节的程序规定,确保队站布局选址科学、建设规范;四是明确专职消防队的管理主体,提升队伍管理规范化水平。(第十条至第十五条)
(三)固化微型消防站建设经验
随着群众性自防自救组织建设的深入开展,微型消防站已成为我市志愿消防队的主要形式。《管理规定》总结固化实践经验,明确了单位和社区微型消防站的设立范围和建设要求,并基于微型消防站就近、方便、灵活等特点,明确其开展防火巡查、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疏散人员和控制火势蔓延、协助保护火灾现场等工作任务。(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
(四)规范社会消防组织管理
为促进社会消防组织规范发展,加强能力建设,《管理规定》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明确市、区消防救援机构依托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对社会消防组织实施备案、业务培训、调度处置、考核评价等管理工作;二是通过专项考核评价和纳入年度工作考核等方式,督促落实社会消防组织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要求;三是明确有关人员招录和员额管理要求;四是建立专职消防队队员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
(五)提升职业保障水平
为充分调动社会消防组织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其职业荣誉感,《管理规定》完善了相关制度,着力提升职业保障水平。一是完善政府专职消防队队员薪酬标准,明确应当与其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风险相适应,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二是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消防员标准为专职消防队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是明确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队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居住证积分,并纳入相应的住房保障范围;四是明确消防志愿者队伍的激励与保障措施。(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