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岳塘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位于辖区宝塔街道双拥中路9号东方名苑二期商铺B1幢0201002号的上品苑食府检查时,发现该餐饮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大队依法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对违法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
鉴于该单位自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后,充分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积极落实,主动停止营业并立即准备相关材料,申请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手续,于2024年5月28日办理了消防行政许可手续。根据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湘消发【2023】35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和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第五章中的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湘潭市岳塘区上品苑食府责令停止营业(消防安全违法行业危害后果已整改消除,不予执行)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