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刻吸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预防和遏制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事故,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州市消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就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充分认识电动自行车火灾危害
根据国家消防救援局统计,2023年全国共接报电动自行车火灾2.1万起,起火原因主要是电路故障、充电不当、维护不当、过载使用等。电动车起火30秒,毒烟可覆盖整个房间和楼道,产生的大量有毒浓烟,极易引发伤亡事故。
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加强电动自行车日常管理
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按照《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具体责任单位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落实管理责任。对因责任不落实引发事故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增强消防安全防范意识,严格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〇 严禁在居民住宅区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〇 严禁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〇 严禁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场所等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为电动自行车停放或充电。
〇 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
〇 严禁私自改装、扩容、更换电动自行车电池。
〇 严禁使用非配套充电器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〇 严禁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在居住、办公等室内场所停放、放置或者充电。
〇 严禁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涉及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违规充电等构成消防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
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单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责令立即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