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2019年5月,中央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出台,明确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管方式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应急管理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相继修订出台,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条件、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但随着资质审批取消,行业准入门槛降低、市场竞争无序等问题不断暴露,亟待规范,此次《规定》的修订出台,既是适应消防执法改革形势的现实需要,也是补充完善全省消防法规制度体系的内在要求,同时还是服务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规定》立足省情实际,配套衔接上位法,在原《规定》的基础上,新增8条,整合删除6条,修改完善10条,共24条。
《规定》着力解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职责不清的问题,明晰政府、部门、机构三方责任和相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实现责任体系“全覆盖”。一是明确政府责任。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属地管理责任,强调可将公益性、普惠性消防技术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二是明确部门责任。厘清了消防、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行政等7部门对五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责任,明确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与协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合监管。三是明确机构责任。明确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原则、权利义务、禁止性行为,以及机构从业人员的学习培训、执业能力与职业道德要求,确保机构主体责任明晰。四是明确法律责任。明确了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越权履职,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处理后果和追究部门。
为增强立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规定》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着重从源头管理、过程管理、质量管理等方面作出细化。一是健全登记备案程序。明确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两类机构(以下简称“两类机构”)建立信息登记备案程序,对登记备案管理、具体备案信息和不登记备案的处理作出细化规定。二是强化异地执业管理。明确机构异地执业时应主动配合执业地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义务,并应提供具备从业条件的相关证明。三是细化健全两个体系。细化明确了两类机构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的12项基本要素。四是规范两类档案管理。明确两类机构应当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和机构档案,逐条细化档案内容,明确管理要求。五是加强服务后续管理。明确两类机构出具服务文件的时限以及服务文件由委托和服务双方分别存档备查的要求。
针对现实工作中暴露出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甲乙双方权利不对等、服务结论运用不好、市场无序竞争、恶意从业等问题,《规定》有的放矢,增设条款逐项规范解决。一是维护合法权益。明确机构有权要求委托方提供相关信息和必要支持,有权对委托方违反规定的行为提出劝告,拒绝出具虚假报告、结论,机构依法开展服务活动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二是明确文件效力。明确机构依法出具的结论文件可作为消防部门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火灾原因认定和单位(场所)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的依据。三是规范市场秩序。通过“列举+兜底”方式,新增了机构操纵市场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非法获取数据、泄露或非法使用隐私信息、非法提供资质等6项禁止性行为,明确了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理后果。
《规定》明确采取平台监管、动态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等多维手段,全面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加强信息化监管。依托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平台,对机构信息登记备案、信息公开、发布从业和诚信服务信息等进行全过程管理,并为社会提供查询服务。二是实施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明确消防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开展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消防部门根据信用评价、日常监督管理、火灾事故倒查、违法行为核查等情况,对两类机构的信用等级实行定期和动态评价管理。三是健全制度全方位监管。明确消防及有关部门依法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核实、处理,回应群众诉求,落实社会面全方位监督,积极推动落实行业自律管理,依托本省消防协会或者依法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